北洋政府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 of Beiyang Government during Warlord Period),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政治2,北京政府的司法机关由大理院、总检察厅、平政院组成。大理院沿用清末旧制,为“四级三审”制的最高审判机关。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并监督行政事务。置民事、刑事庭若干,各庭设庭长一人,监督本庭事务。审判采用合议制。其职权为管辖:①不服高等审判厅二审判决而上告各案件的终审。②不服高等审判厅决定(或命令)而抗告各案件的终审。③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各案件的初审、终审。总检察厅也沿用清末旧制,为最高检察机关。设检察长一人,监督总检察厅事务。设检察官二人以上,行使以下主要职权:①遵照刑事诉讼律,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临察判决的执行。②遵照民事诉讼律,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项。平政院为办理行政诉讼机关,成立于1914年3月31日。设院长一人,直属大总统,指挥、监督全院事务;评事15人,分组三庭,行使以下各项审理权:①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