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检材清单(lis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spection materials),工学-公安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电子数据取证,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对符合要求、决定受理的电子证据检材进行记录与描述所形成的检材信息列表。电子证据检材清单在中国的应用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印发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9条: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电子证据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制作《电子证据检材清单》。检材未采取封存措施或记录材料不全的应当予以注明。鉴定机构接受电子证据鉴定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核以下事项:①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②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③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④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⑤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⑥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电子证据检材清单应描述清楚送检材料的来源、名称、类型、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固定封存状态、特征等。信息要逐一认真核对,确保委托鉴定检材清单的记载事项和受理的检材的实际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