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compensation for flood storage and detention),工学-水利工程-〔防洪与抗旱〕-防洪-蓄滞洪区运用,对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进行的合理补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主要遵循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和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条原则。蓄滞洪区运用后,因蓄滞洪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中国于2000年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中提出,主要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