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理事会(National Arts Council),艺术学-艺术学理论-艺术管理与文化产业-艺术管理-概念,国家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扶持国内艺术文化、资助本国文化产业而建立的国家文化艺术基金组织。英国是最早建立艺术理事会的国家。在英国,艺术理事会是由各文化行业内的专家组成的,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任职后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作为老牌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英国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对文化艺术基本上放任不管。中央政府既无相关管理部门,也无相应政策。在这期间,民间出现了许多维护行业利益的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由于意识到文化对国民精神的鼓舞作用,英国政府开始考虑把文化管理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并且致力于创造一种既能强有力地推动文化,又可以防范国家、党派对文化的直接干预的“不能不管,也不能多管”的模式。1945年,经英国议会批准,将1940年成立的音乐艺术促进委员会改组为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并授权其负责国家的文化艺术资金援助。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最终成为英国的国家艺术理事会。其后瑞士、爱尔兰、加拿大、新西兰、丹麦、美国、挪威、瑞典、澳大利亚相继成立国家艺术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