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信息披露(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信息披露,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应的一个概念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追溯到1720年英国针对因严重欺诈以及内幕交易出现“南海事件”颁布的《泡沫法案》,其被认为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中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原则。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理论有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的垄断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委托代理关系。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主要包括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发行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配股说明书。持续性信息披露主要是在发行上市后,企业按照要求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按照时间间隔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中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