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必须被告知(the public must be told),文学-传播学-公共关系学-公共关系史,美国现代公共关系之父I.李的核心公关信条。“公众必须被告知”有3层含义:①公众是理性的、可信任的。②企业应当注重信息公开、提供真相等公共关系政策。③公众与企业之间价值互惠。20世纪初,大众媒体的勃兴带来了信息的广泛传播。企业主意识到自己需要正视并有效应对舆论的力量。在“公众必须被告知”提出以前,企业规避舆论制裁的办法是隐瞒和歪曲事实、逃避媒体追问,甚至贿赂媒体站在自己一边。同媒体和公众的敌对状态使利益集团总是处于被讨伐和攻击的境地。I.李提出“公众必须被告知”,是建议雇主直面大众传媒的崛起和“人民登基为王”时代的到来;企业应当善对媒体,通过媒体主动讲述事实真相,使公众全面、公正地了解事件的正反两面,减少其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正如他在1906年发布的《原则宣言》中所说:“我们的计划是,诚实和公开地代表企业和公共机构关切的利益,及时和准确地向美国人民和新闻界提供关乎公共利益、对公众有价值的信息”“公众是否接受这些新闻,同组织是否传播这些信息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