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用途管制(water use control),工学-水利工程-〔水权与水市场〕-水权-水权监管,通过水资源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划、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权交易等环节的管理措施,明确水资源用途,管控水资源用途变更,确保按照规定的用途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公平、高效、永续利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用途管制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航运等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要求取水许可必须明确取用水的具体用途。《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也对水资源用途管制提出相应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