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服务对象(involuntary client),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不自愿或被迫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如果将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看作一个从自愿接受服务到被迫寻求帮助的连续体,在这个连续体上,非自愿的服务对象处于较多地被迫前来寻求帮助的一端。非自愿服务对象通常是那些在法律上被要求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人,或是因拒绝使用社会工作服务而受到社会制裁的人。例如,被判缓刑或假释并被要求以接受社会工作服务来换取自由的人,或是按法律规定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和其他社会惩戒机构的人。除这种被法律要求或拒绝社会工作服务会受到社会严重制裁的人,还有一种服务对象也可以归入非自愿的服务对象这一类别。这类服务对象不会面临法律或其他严重的社会制裁,但他们会受到压力而去接受服务。例如,被认为有问题需要接受服务的人(如教师认为学生的情绪问题干扰了学习,需要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缓解情绪问题;雇主认为雇员的个性导致他遇到与工作有关的困难,需要接受社会工作服务转变其性格)也是非自愿的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