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督(mine safety inspection),工学-矿冶工程-〔矿业工程〕-采矿-﹝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矿山安全监督,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而对矿山企业进行的监察与督促。矿山安全监督是国际上通行做法。19世纪,英国煤矿最早出现“视察员”制度。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明确提出劳动监察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般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1982年,中国颁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并在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始建立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制度。中国矿山安全监督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矿山企业自我监督、矿工监督、社会监督是重要的补充。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该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