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能力(national language capacity),文学-语言文字-社会语言学-语言规划学-语言教育规划,一般指政府运用语言处理一切与国家利益相关事务的能力。该词由R.D.布莱希特和A.R.沃尔顿于1993年首先提出,并将其定义为“国家应对特定语言需求的能力”。随后,布莱希特和W.P.里弗斯陆续阐释和补充了这一观点,认为国家语言能力与语言供需、语言资源关系密切。中国学者李宇明、文秋芳、赵世举、魏晖也从国家战略、语言管理、语言资源、国家外语能力等不同角度对国家语言能力的定义、组成要素和衡量指标进行了探讨。国家语言能力由国家语言治理能力、国家语言核心能力和国家语言战略能力构成,治理能力决定着核心和战略两类能力的发展方向和效果。一般认为,中国国家语言能力包括国家通用语言的拓展能力、国家外语能力、国家应急语言服务能力等不同方面。国家语言能力与国家语言实力、全民语言能力等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就国家语言能力而言,是指在国家层面,政府可以培育、调用和支配语言资源,用以满足国家各种需求的能力。国家语言实力是一个国家的综合语言能力,包括国家语言能力、全民语言能力和公民个人语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