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系统(client system),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理论-社会工作的理论-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生态社会系统理论,A.平克斯(Allen Pincus)和A.米纳汉(Anne Minahan)提出的社会工作实践的4个基本系统中的第二个系统。“服务对象系统”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美国社会学学者R.利皮特(Ronald Lippitt)、J.沃森(Jeanne Watson)和B.韦斯特利(Bruce Westley),他们利用这个概念表示正在被帮助的具体系统,即任何社会工作服务的预期受益者。平克斯和米纳汉在肯定这个概念的同时亦对其进行了修正。他们首先提出服务对象系统是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或社区,进而阐述了服务对象系统的3层含义:①服务对象系统是社会工作服务的预期受益人;②服务对象系统是向作为改变媒介[注]的社会工作者求助并与他们的服务有密切关系的系统;③人们只有在他们和改变媒介间达成工作协议或契约后才能成为服务对象(系统)。因此在平克斯和米纳汉看来,社会工作者只能把那些认可或寻求他们的服务、期望成为改变的受益者,并与改变媒介签订工作协议或契约的人作为服务对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