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构理论(social constructivism),文学-语言文字-社会语言学-变异社会语言学-社会建构理论,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西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兴起的一种宽泛的思潮,并非一个单独的理论,区别于社会结构决定论和唯意志论。又称社会建构主义、社会建构论。社会结构决定论认为,既定的社会结构(例如以经济收入划分的社会阶层)决定人们的关系以及包括语言在内的行为;唯意志论认为,个人有自由意志,能够据此决定自己的行为,包括语言;社会建构论认为,包括语言在内的人的行为以及关系、身份认同,并非是由社会结构先在决定的,也并非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而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的过程所建构的。例如,法国社会学家P.布迪厄认为,社会结构对身份认同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市场”和“惯习”的中介进行的。“市场”是具有结构的客观关系网络或社会空间,其中的位置及关系取决于各种资源或“资本”的分配,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符号资本。语言是文化资本的一种形式。语言技能(如口音)是身体化的“惯习”,即在社会环境中通过长期实践积淀形成的性情倾向,它是一种形塑结构的机制,既为结构所制约,又不断产生新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