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强制(fire administrative coercion),工学-公安技术-消防技术与工程-消防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分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消防安全,制止消防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火灾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分为:①强制排险,例如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或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②强制征用,例如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③强制警戒或封闭现场,例如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或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④临时查封,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