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综合执法(Centralized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管理学-公共管理-政府改革与治理-行政改革-编制-集中综合执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集中综合执法这一名词始见于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2003年2月21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认为,集中综合执法是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集中综合执法改革后,将重点在城市管理、资源环境管理等领域,合并组建集中综合执法机构。其优势表现在职能配置更为科学,做到“权责一致”和“两个相对分开”,即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