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新闻立法(press laws in modern China),文学-新闻学-中国新闻史-[中国新闻史·新闻制度]-[中国近代的新闻制度]-近代新闻立法,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闻立法。清末的新闻立法1906~1911年,清政府先后颁行了5个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均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不仅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初步法制化,也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初步形成。5个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是:①《大清印刷物专律》。清政府制定的最早的有关新闻出版专门法律。1906年7月,由清政府商部、巡警部和学部共同拟定,共分为大纲、印刷人等、记载事件等、毁谤、教唆、时限等6章41款。②《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10月,清政府以巡警部名义制定和颁布。共9条,包含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等规定。和《大清印刷物专律》并行,加强对革命报刊的进一步控制。③《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公布。共10条,其中大部分条文与《报章应守规则》类似,只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加严格的批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