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体系(in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公共管理伦理的机制体系〕-伦理监督与评价-公共管理伦理评价-内部监督体系,由来自公共行政系统内部的各种监督主体及其监督制度所构成的监督体系。因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同属一个系统,又称同体监督体系。根据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组织关系,可将行政监督体系分为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体系中,根据监督内容可以分为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特殊监督通常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不同的国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的关系各异,有的监审合一(如韩国、墨西哥、波兰),有的监审分立(如中国、日本、新加坡)。在中国,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就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执法、决策、工作效能诸方面进行的监督。行政监察主要包括执法监督、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