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制度(pesticide registration system),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对国内生产的农药新产品和外商向中国销售的农药进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要求国内生产的农药新品种和外商向中国销售的农药,需先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评审合格并发给登记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农药登记的范围包括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害或调节植物生长的微生物及植物来源的生物农药,用于卫生害虫及调节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农药登记分为品种登记、补充登记、临时登记3类。品种登记用于有效成分未经登记过的农药的登记;补充登记用于有效成分已登记过的农药品种,在改变剂型(包括改变含量)或变更使用范围的登记;临时登记用于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的登记。申请农药登记需要向负责登记的机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农药情况的资料以及必要的样品。负责农药登记的机构是农业部,具体工作部门是农业部农药检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