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理学-生物学-生物工程-基因工程,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转基因生物不对人类健康、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准则。又称预先防范办法。词源最早起源于德国和瑞典的环境法中,其核心理念为社会应当通过提前规划并阻止潜在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被破坏。在1987年“保护北海第二次国际会议”上被正式引入国际社会,会议发表的《伦敦宣言》第一次明确、系统地论述了预先预防原则。在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预先防范原则得以推广,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被认为是预先防范原则确立的里程碑。此后,预先防范原则就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文件中,成为国际环境立法的1个重要原则。如《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全球气候变化公约》(1992)等都采纳了这一原则。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3)从序言到具体各条款也都始终体现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