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社会化(execution socialization),法学-公安学-〔公安学〕-犯罪学-监狱法-社区矫正,为使刑罚执行符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通过在罪犯矫正过程中加入更多社会化内容的方式,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及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从而尽量使刑罚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的一种行刑方式。行刑社会化的依据是教育刑理念,即行刑的目的不在于对罪犯实行报应,而是通过教育矫正犯罪人,努力促进罪犯顺利复归社会及重新社会化。行刑社会化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行刑个别化等原则,已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司法准则所确认的重要原则,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行刑社会化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监禁刑罚执行的开放式处遇。即监禁机构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因素的介入。如很多欧洲国家都设有开放式监狱,其中丹麦和瑞典是设立开放式监狱的典范。此外,行刑社会化措施还有采用累进处遇制、推行请假离监制度等。②非监禁处遇方式。如社区矫正方式,即罪犯不被关押在监狱,而是在社区中加以教育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