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经理制(brand manager system),管理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品牌管理-品牌保护-品牌经理制,一种企业内部品牌管理制度。品牌经理或称产品经理的概念是1931年由美国宝洁公司提出的。设置品牌经理的专门职位,并赋予其专门职责。品牌经理制不仅重写了宝洁的发展史,更改变了全美国的市场运作方式,掀开了美国营销史上新的一页。品牌经理制是在企业管理中增加一个层次,为每个品牌的产品或者产品线配备一名具有高度组织能力的经理,使其对企业的品牌开发、产品销售、毛利全部负责,并由其来具体协调产品开发研制、生产、包装设计、市场研究、业务拓展、广告制作、促销支援及其他的部门。然而这些部门不须向品牌经理报告,他们直接对资深副总经理层级负责。品牌经理没有权力对工作人员提出任何要求,但其必须运用一切手段达成任务。因此,品牌经理为了执行职责所需维持的关系相当复杂,有时不免产生角色冲突。这就对品牌经理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关键一点是要具有极强的沟通能力和自身的影响力,和所有相关的人员沟通并寻求支持,协调各部门并领导团队向前迈进,直到事情妥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