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合作社(advanced cooperation),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按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级合作社可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行政划分下的生产队,而不是自然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其含义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高级社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有的高级社还将包投资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参加高级社的农民的土地归属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统一劳动、统一分配,没有退出合作社的权利。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府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农村生产制度的改造形式,在历史上仅出现在1955~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