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拉蒙法案(The Paramount Case),艺术学-影视学-影视产业-,1948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对电影领域反垄断案的重要裁决。派拉蒙影业公司是业界的巨头,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拥有超过1000家电影院,并拥有拍摄各种热销电影的能力。20世纪30年代以后,派拉蒙影业公司和其他业界巨头基本控制了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各个环节,它们有权将一些质量差劣的影片通过“捆绑销售”卖给一些小影院,在自有影院里则可以任意放映自产电影,甚至禁止放映其他公司的电影。20世纪40年代,美国政府对以派拉蒙影业公司为代表的八家电影业界巨头提出反垄断法诉讼。法庭判决各大制片厂和电影公司在业界的垄断为违法。如果要继续经营影院,必须在限期前放弃垄断经营。政府还提议采用竞标的方式来决定放映权,出价最高的影院会获得放映权。1948~1954年,业界巨头逐渐放弃经营影院,并同意执行法院判决。派拉蒙法案的裁决结果终止了美国电影制片厂对院线和影片独家包销的权利,彻底改变了美国电影业的运作、制作、发行和放映可由同一公司垄断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