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工学-水利工程-〔水资源与水生态〕-水资源质量-入河排污口,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有新建入河排污口、改建入河排污口和扩大入河排污口。新建入河排污口指首次建造或者使用的入河排污口,或者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排污口的重新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大小、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发生了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量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增加了排污量。日排放废污水300吨及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及以上的排污口,称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