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government fund income),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财政与预算〕-财政收入-非税收入,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中国征收政府性基金由来已久。1958年开始征收农(牧)业附加,1964年开始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1972年开始征收育林基金,其他政府性基金均为改革开放后才正式设立。早期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数量较小,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一般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政府性基金管理也出现一定程度混乱。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要求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