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法域外效力是本国证券法是否适用于国外交易,在国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证券市场是国际性市场,一个国家发行的证券可以流入世界上其他国家,但证券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且各国证券法的差异很大,因此对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确定十分重要。主要考虑法律本身有无明文规定适用领域,如果法律本身没有规定,法院可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来确定其证券法是否有域外效力。有些国家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它的某些内容适用于在本国领域以外达成的交易。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海外公司在英国分发不符合英国法律要求的说明书,这项法律规定本身就具有域外效力。但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而是留给法院去决定。法院主要使用以下几项原则: ①客观领域原则。指一个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内发生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在有证券法的国家内散发不符合该国证券法要求的说明书的人,应受该国证券法的管辖。同样,一个外国人从外国把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说明书寄到一个有证券法的国家,该国有权制裁这种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②主观领域原则。指一个国家对在本国领土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之外,该国有权依法予以制裁。③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