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冲突法汇编,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采取不成文法主义,是通过法院对判例的积累而使法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到19世纪,在边沁的影响下,里芬斯顿等人虽从事了法典化运动,但未能取得充分成果。然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不同性质的新案件,而且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判例,有必要以明确的方式来确认究意什么是美国普通法。1923年,由法官、律师和学者等法律界人士组成了美国法律协会,其主要宗旨是“推动法律进一步明确化和单一化,使司法权得到更好的运用,并对法律开展学术研究和科学研究”。为此目的,决定对普通法进行整理、汇编,使之系统化。汇编并不是法典,只不过是由民间团体对现有的判例法所进行的记述而已。但它在某些方面却有很高的权威^十划中的国际私法汇编工作,从1923年起着手进行。哈佛大学的比尔教授受托从事国际私法汇编的起草工作,洛仑岑等9人被任命为顾问。1929年发表了第1个草案,修改后于1934年完成了修正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作为冲突法汇编公诸于众。其内容包括625条原则及注释和判例,收集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问题在内的冲突法问题。这部冲突法汇编是以属地主义和既得权说的观点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