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动力委员会,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成立于1920年,负责实施联邦水力发电法,委员会由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组成。1930年改组后成为独立机构,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他们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联邦动力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其中一名委员任期1年。5名委员中同一政党的党员不得超过3名。主席由总统任命,副主席由委员会每年选举产生。主要职能是负责批准地方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管理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州际批发价格及其债券价格,并管理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兼并、合并、接办和帐目。为了确保全国各地最经济地供应充裕的电力,以及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该委员会受权把全国划分为若干区,以利于发电、输电和售电等方面的自愿结合、互相协调。该委员会还管理各州之间天然气的运输和销售。它对天然气公司的管理基本上同对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管理一样,包括控制收费和检查帐目。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6月4日作出规定,凡是在各州之间销售天然气的公司在收费和领取证书方面一律归该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不仅关心和确保电力和天然气的廉价而充裕的供应,而且还关心在一个适合于20世纪高级生活的环境中满足社会对能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