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在古罗马,根据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的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妇女在婚后必须受夫权的支配而发生人格的减等,不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他权人。依当时法律,妻子作为他权人不得拥有财产权,其财产归丈夫所有,也没有缔结契约自行承担债务的能力。由于古罗马社会是一个崇尚等级、身份的家长制和奴隶制的社会,家庭成员和奴隶都没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家长对他们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显然无须产生专门的代理制度去调整家庭内部的财产或人身等利益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如果固守非家长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原则,家长只有事必躬亲,不能利用家属或奴隶进行代理,这必然阻碍商品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