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人们为争取获利机会自发倡导和组织实施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创造新的制度安排,是人们在追求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群体)、企业(或利益集团)和政府:其中个人、企业是初级行为团体,或称第一行动集团。他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戴维斯、诺思,1971)。政府(或其所代表的国家)是次级行动团体,或称第二行动集团,也是一个决策单位,其作用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人进行一些制度安排(戴维斯、诺思,1971),推动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