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许合同不仅要符合直接特许合同的一般要求,还需要针对区域特许的特点,解决区域特许所带来的特殊法律问题。区域特许合同与直接特许的合同在合同的主体、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但又有很多不同之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主要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而区域特许除此之外还包含了特许人与区域受许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区域受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代理人在某个特定区域行使权力。因区域受许人的代理行为,便将二者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于区域特许的特点,区域特许合同不仅要符合直接特许的基本要求,还应当就区域的划分、授权权限、与次受许人的关系、加盟店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