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又称“特别诉讼时效”。由民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它由民事特别法或民法典的特别规范专门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合同条例》、《食品卫生法》、《专利法》和《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即属之。适用性,例如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身体受到伤害而求偿的纠纷、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经声明而引起的纠纷、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纠纷、寄存财物而被毁损灭失而求偿的纠纷等;其时效期间一般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短,例如中国有关法规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多为6个月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