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独立性说是“共犯从属性说”的对称。共犯的处罚依据是共犯行为本身,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西方刑法理论中关于正犯(实行犯)与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关系的一种学说。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犯罪乃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共犯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是行为人表现其固有的反社会的危险性,教唆行为本身即为独立实现自己的犯罪,非从属于正犯的犯罪,应依据本人的行为而受处罚。因此,在二人以上参与共同犯罪的场合,不应认为存在从属于他人犯罪的情形,教唆与帮助行为本身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均可独立予以处罚。当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不实施被教唆、被帮助的犯罪行为时该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应成立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