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分析法学派又称“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哈特、拉茨、麦考米克、迪'亚斯等。新分析法学有3个不同于旧分析法学的特征:(1)放弃了旧分析法学试图把法理学研究范围严格限制在注解法的概念的范围的作法,承认社会学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2)运用了新的实证主义的哲学方法,如语义分析的哲学方法。(3)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更多更精致的研究。(4)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向自然法学说靠拢,如哈特提出的“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命题,既是人类社会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也是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