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责任限制,是指以两种标准确定责任限额的方式。例如,可根据“件”或者“重量”计算责任限额。海上货物运输中,该项制度最早由“维斯比规则”设立,该规则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每件或者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者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两者中以高者为准。“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也采用双重责任限制。在我国,责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