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罪刑均衡思想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而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均衡则是由18世纪启蒙思想家首先提出来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被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从19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传统的罪刑均衡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行为人中心论和人身危险性论的出现,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的推行,使罪刑均衡原则在刑事立法上受到削弱和排挤。但是,由于罪刑均衡原则所蕴含的公正性始终是人类所追求的重要刑法价值内容。因此,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尽管罪刑均衡原则在内容上有所修正,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却是不容动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