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权是特有的权力、特权和豁免权的组合体,只在一些如英国那样由君主统治的国家被承认。它是一些政府关于他们国家的统治方式的进程的行政权力被执行的手段,由君主拥有并被赋予君主。虽然一些共和国国家元首拥有类似的权力,但它们并不几乎相同,包含一些基本的不同处,而且不同处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较广泛。见保留权力。虽然特权起初只由君主行使,并且不需要国会的同意,但它们现在总在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被行使,首相或内阁就对决定负有对国会的责任。可能有君主可以在没有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选择行使皇家特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形是罕有的,并且通常只发生在紧急状况或现有的先例不足以适用于存有疑问的境况的情形。在英格兰王国(直到1707年)、大不列颠王国(1707年-1800年)和联合王国(自1801年以来),皇家特权历史上是王国统治的中心特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