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Treaty for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erica)。亦称《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墨西哥、智利等14个拉丁美洲国家于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的特拉特洛尔科区签订,无限期有效。条约采取对缔约国分别生效的方式。1967年9月20日首先对墨西哥生效。至1999年,33个拉美国家已全部签署并对其生效。主要内容条约由序言、31条正文、1项过渡性条款和2个附加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只能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和进行核装置爆炸;禁止以任何方式在各自领土内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储存、安装、部署和拥有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任何核武器的试验、制造、使用、拥有或控制;成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设全体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全体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检查条约执行情况,研究和制订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计划。第1议定书规定,在本条约区外但对本条约区内的领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负有国际责任的国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义务。至1992年8月,与该议定书有关的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