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督是指其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性,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由国家的有关机关对受托者进行的监督。民事信托的监督由法院进行。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以职权对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并可组织检查委员会选任成员,令其做必要的处理。包括:选定信托管理人,并付给相应的报酬;批准信托资产作为自有资产;决定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批准受托者的辞任;决定解聘、任用受托者。公益信托的监督由主管部门实行。审查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股东资格审查:股东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诚信状况、"一参一控"、外资比例(25%、20%)。审查业务范围包括:一般性业务经营许可:大牌照。特定类型业务经营许可:小牌照。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