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high-risk work),工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卫生工程与技术〕-职业卫生-高危作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高危作业在活动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概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高危作业的认定标准为:①必须是对周围环境(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有危险的作业。②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危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