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illegal social organiz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登记注册程序或违背法律和政策法规而组建、存在和行动的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一词源于非法民间组织,是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在清理整顿“法轮功”等乱象的过程中提出的一个词汇。200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的第二条对于非法社会组织(民间组织)进行界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2016年,民政部曾经公布13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名单,清理整顿类似的非法社会组织。在社会转型的时代,因为不同行为主体适应社会整体变化的节律和能力不同,一时难以协调,所以社会组织的非法存在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社会组织的非法状态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由法人登记的程序缺失所造成。②由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的章程、活动的内容审查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