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秩序(negotiated order),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工业社会学-工作与企业-雇佣关系,具有不同偏好的个体通过持续的互动与协商来构建和维持秩序。协商秩序来源于一些经典理论,如G.H.米德的社会辩证法,R.E.帕克的社会特征是一系列冲突、调解与同化的观点等。C.列维-斯特劳斯在他的《精神意识形态和体系》(1963),以及《协商》(1978)中,描绘了一种对任何社会组织、任何社会成员都会起作用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秩序,即一致行动形成的基础,必须不断地被构建和解决。协商秩序强调了突现、改变与暂时性,强调了嵌入式与前后联系的秩序本质,强调了无所不在的特定权力关系,以及社会秩序的不断分割和碎片。 主要关注组织中的共识如何产生与维护的一种社会学方法,特别关注人与人间的互动关系。这一理论借助符号互动论来描述社会组织如何在人与人的协商中产生,同时协商是社会行动者的积极成就,而非一个静态或者具体化的概念。协商会被协商的形式与规则分解,作为协商中的个体会争取控制权和意义的行为,有时这些协商谈判会跨越组织边界。协商秩序也常用于政治学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