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口译(courtroom interpreting),文学-语言文字-社会语言学-法律语言学,审理案件过程中,由法院提供的翻译服务。在英美国家也指对在诸如法庭和律师办公室进行的法律程序和行为所进行的翻译。法庭口译主要分为视译、言后接续口译和同声传译三种。视译指对法庭出示的书面材料进行阅读,同时将所阅读的书面材料进行两种语言互译。言后接续口译是口译中最为常见的方式,即法官、证人及律师等法庭相关人员讲完一段话之后,口译人员将这段话译为所需要语言,并以此模式循环反复。同声传译是在讲话人讲话的同时,拖后几个词便开始口译。同声传译在美国、香港地区等是法庭口译的主要形式,但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方式几乎没有被采用。主要原因是同传需要专用设备且同传对译员要求较高。同声传译在庭审过程中介入性较弱,节奏很快,平均每分钟160个单词,对口译人员的语言应用能力要求最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诞生了同声传译,这也是第一次开始使用电子设备的口译活动。受此启发,联合国也于1946年开始大量使用同声传译。1978年,美国司法部制定《法庭口译人员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