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legal pluralism),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国家法与非国家法或习惯法的并存状况。法律多元批评正统法学将国家法视为人类社会唯一真正的法的观点,并且否认西方类型的国家法具有普适性。其研究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的研究。西方学者在对殖民地或前殖民地的田野调查中发现,一方面西方法律制度被强加给殖民地人民,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保留着自己的法律文化,使殖民地出现两种或多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后来,学者在现代西方社会内部也发现了法律多元现象。以“法律多元”为题的学术研讨会于,首次于1969年在布鲁塞尔自由大学举行,该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现代法律多元论的确立。在法律多元研究领域,英国学者M.B.胡克(Michael Barry Hooker,1939~ )观察了非西方固有法的文化特征,提出法律中的文化多元。日本学者千叶正士(Masaji Chiba,1919~2009)以非西方立场对法律多元进行了理论建构,对西方正统法律理论及其隐含的“法律帝国主义”进行了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