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原则(principles of translation),文学-语言文字-语用学、修辞学及翻译学-翻译,指导人们翻译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翻译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原则是在人们长期的翻译实践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翻译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人们对翻译中语言转换规律和审美规律等基本原理的认识。作为对翻译规范的抽象与概括,翻译原则具有较强的普适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其内容宽泛、笼统与模糊,并不设置细致的操作规程,也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适合于调整较宽范围的翻译行为。如,“忠实”作为翻译原则,能贯穿于各种类型的翻译中,但“忠实”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导向,并无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也不规定违背“忠实”应承担的责任。古今中外,人们提出过各种有关翻译原则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英国翻译家A.F.泰特勒的“泰特勒翻译三原则”、美国翻译家E.奈达的“功能对等”原则、中国唐代译经家玄奘(600~664)的“五不翻”原则、中国清末翻译家严复的“信达雅”三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