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管理学-档案学-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文件管理基础-管理对象,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的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从构成来看,电子证据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证明电子化材料生成变化过程的附属信息和证明电子化材料存在环境特征的系统环境证据,即派生物。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很多与电子证据相似的用语,比如计算机证据(computer evidence)、数字证据(digital evidence)、基于计算机的证据(computer-based evidence)、计算机文件证据(evidence from computer record)等。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相继发明和应用才出现的。电子数据成为法律证据需要同时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可采性又称证据资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采纳标准的证据,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