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问责(vertical accountability),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行政问责-垂直问责,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官僚制上下级关系的问责机制。1998年,由美国学者G.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在其《新民主国家的水平问责》(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一文中提出。在文中,奥唐奈将此前已经广泛存在的选举制度归为垂直问责,认为垂直问责主要涉及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权力关系,有选举问责和社会问责两种方式。之后,美国学者A.谢德勒(Andreas Schedler)进一步阐述了垂直问责和水平问责,认为垂直问责是不平等主体间的问责。在此基础上,谢德勒进一步将垂直问责的范围予以扩大,认为其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模式。选举问责与社会问责都是自下而上的问责,而官僚问责是自上而下问责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