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产权(grassland property rights),农学-草业科学-〔草业系统〕-草业系统-﹝草业经济﹞-﹝草业政策﹞-草地产权,有关草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草地产权包括草地的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例如草地使用权、草地租赁权、草地抵押权、草地继承权等。草地产权形式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政治制度。例如,在资本主义国家,草地产权以私有制为主,特殊情况采取国家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草地产权以公有制(例如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但也常常出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草地公有制,草地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即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2种形式。1996年,中国开始实施草地承包制,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为30~50年,承包期内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