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preliminary budget examin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财政与预算〕-预算审批,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的第三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通常的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财政部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汇报,预算工委在会上提出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分析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编成简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要领导并送财政部,财政部对预算草案再一次修改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