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权是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各国法律对动产担保权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一般都要求非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以书面形式表示。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则依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动产作担保需书面形式的协议,无形动产则一般无需书面协议。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使担保公开化,从而对抗任何第三人。在美国,统一商法典要求大部分非占有性动产担保权应在规定地点提交融资表并经登记后方才完善化。根据英国公司法,以公司的未催缴股份资本、公司账面债权、公司已催缴但尚未付款的股本、船舶或航空器或其部分、商誉、专利或专利许可证、商标、版权或执照等动产作为对象的担保,都应在担保设立后21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财产若在英国境外,则在英国收到上述担保凭证21天内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