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宪法是新西兰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其宪法散见于各种立法与习惯中。宪法的成文部分,主要有下列两种来源:(1)英国议会所制定的名种立法,及若干根据法律发布的特许状、诏书、训令及枢密院令等。(2)由新西兰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法律。由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有关新西兰宪法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件:1852年新西兰宪法法,凡是有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组织,都由该法规定。1857年新西兰宪法修正法,后为1947年11月28日的新西兰宪法修正法所废止。1865年殖地法律有效法。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其中第2至第6条为1947年11月25日的新西兰法律(即威斯敏斯特法准用法)所接受。1950年8月18日参议院废止法。由新西兰议会制定的宪法牲法律主要有:1908年王位继承法。1908年司法组织法(设立商物法院),及1910年、m3年、1920年、1923年和1930年司法组织修正法。1908年调査委员会法及1920年调查委员会修正法。1920文官俸给法。1919年和平条约法及1921年和平条约延长法。1927年选举法。1928年不列颠国籍暨外国人在新西兰的地位法。;1943年外交事务法。